近似商标_“金丰缘JIN FENG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369438号“金丰缘JIN FENG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44号

       

      申请人:穆棱市金丰沙棘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9438号“金丰缘JIN F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2657号“金丰园JINFENGYUAN及图”商标、第11117308号“金丰园”商标、第8351210号“金丰源及图”商标、第3799210号“金丰源JINFENGYUAN”商标、第15262497号“金缘丰”商标、第19658383号“缘金丰”商标、第15035512号“金沣缘”商标、第1072191号“丰缘及图”商标、第11680586号“丰缘”商标、第11673896号“丰缘及图”商标、第31457892号“金蜂缘及图”商标、第29849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凭借其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丰缘JIN FENG 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十二图形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胶;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蜂胶;蜂王浆”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蜂胶;蜂王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