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ELLO SAL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997756号“HELLO SAL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41号

       

      申请人:东莞市你好沙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7756号“HELLO SAL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自愿放弃第2907群组,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8963号“HEL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71513号“HELLO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4261号“HELLO及图”商标、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71513号“HELLO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且该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四、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49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2907组商品,即“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色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色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