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行蓉 陈XINGR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509247号“行蓉 陈XINGR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42号

       

      申请人:水叶子(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和信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09247号“行蓉 陈XINGR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核准的“行蓉”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8411号“XINGRONG MEDICAL”商标、第28614347号“蓉E行”商标、第28629957号“蓉E行”商标、第797955号“陈”商标、第28576420号“食春霖 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五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服务上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行蓉 陈XINGRONG”与引证商标四“陈”、引证商标五“食春霖 陈”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共存、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茶馆;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