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278086号“Selected Mew”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90号
申请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伟豪
国内接收人:黄金烨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号创智天地楼
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对第21278086号“Selected M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09544号“SELECTED”商标、第7917948号“SELECTED”商标、第11099773号“SELEC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上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达到驰名程度的第1621403号“selec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Selected Siam”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情况下,仍注册使用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SELECTED”品牌相关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申请人“SELCTED”、“selected”和“思莱德”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相关证据;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selected”商标受保护的证据;6、在先案件及相关判决;7、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条款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Selected Mew”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字母组合“SELECTED”,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已达驰名的引证商标四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特定民事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