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4194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92号 -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419470号“唯品支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92号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19470号“唯品支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9684号商标、第21518900号商标、第15714133号商标、第17512682号商标、第9193770号商标、第79820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