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82043号“PIP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97号

       

      申请人:风笛薯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2043号“PI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67823号“风笛手 PIPERS MADE BY FAR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