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744979号“iKOO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00号
申请人:腾富时代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979号“iK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1998号“康立方 ANGLIFA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加热烹调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