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611687号“ASIAN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635号
申请人:尚富岛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1687号“ASIA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6566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