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CLEMENT CLAR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57290号“CLEMENT CLAR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012号

       

      申请人:克莱门克拉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290号“CLEMENT CLAR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原申请商标所有人克莱门克拉克控股有限公司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第12338612号“CLEMENT CLAR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589342号“CLEMENT-CLAR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