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852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17号 -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85290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17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祯(苏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5290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0797号“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46027号“亚立讯 AL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80479号“AE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70375号“AG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37891号“Ag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84153号“AI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973239号“aivision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023579号“A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4623号“AVISION 虹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22464号“@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593370号“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33403号“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22490号“虹光 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1113637号“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756742号“mag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国际注册第775660号“Ma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5882547号“MAX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8049480号“M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819149号“大视 M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180488号“盛视 M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872906号“MAX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890954号“眉吻 MAY·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0068507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三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电子公告牌;测量装置;蓄电池;计算机;绘图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量具;用于与测力相配套的器械;科研用仪器和设备;考勤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公告牌;电池充电器”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