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291789号“返野生 FANYE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19号
申请人:广西绿江南草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1789号“返野生 FANYE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9211号“黑叶 HE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87802号“布衣种田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135号“好再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74853号“果面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39069号“锡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亦可以共存。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检验报告书材料;2、媒体对返野生农业技术及示范基地的报道材料;3、产品广告宣传页及店铺、农业示范基地实景图片材料;4、申请人获得“先进单位”的荣誉材料。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评审意见书进行答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文字“返野生 FAN YE SHENG”和图形组成,其中文字“返野生”易使消费者以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商品原材料是在野外自然生长而非经人工培植,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