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86275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0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祯(苏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6275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5914号“埃尔维森 AI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79320号“aivision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8702号“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56740号“mag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31599号“M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35231号“M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56881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556879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22497号“M 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至九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定向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