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119058号“梦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3542号重审第0000000447号
申请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宣城千川建材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3542号《关于第23119058号“梦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1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7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4573966号“梦 A EAMON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
经审理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