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738088号“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6417号重审第000000061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156417号《关于第22738088号“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513517号“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517334号“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我局进一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