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561031号“汇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1646号重审第0000000608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71646号《关于第22561031号“汇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9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2338801号“汇量”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