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42507号“U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61号
申请人:西安外星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2507号“U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8676号“优鲜果U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于2016年11月24日注销,该注册人已经丧失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不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且工商登记资料及引证商标档案显示该注册人在注销前并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目前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不再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