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76607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7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祯(苏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6607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82677号“人工视界 A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22020号“艾戊 aiw 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49511号“M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645307号“manivisio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75660号“Mar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979327号“aivision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06169号“摩维天然麻纤维 MB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976340号“MERIDIAN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35232号“M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347723号“名志 MAZEA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田开采分析;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用于第9类所说物品的校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田开采分析;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