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金牌女主GOLD MED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41407号“金牌女主GOLD MEDA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92号

       

      申请人:樊姐说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1407号“金牌女主GOLD MED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不会对服务的质量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14549号“金碧女王”商标、第1951156号“女王及图”商标、第3615433号“S BIRD GOLD MEDAL及图”商标、第23057940号图形商标、第7553166号“V.GIR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三、申请人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金牌”和“五星”图形,其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等级、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金牌女主”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金碧女王”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