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443056号“FURRN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74号
申请人:南京通孚轻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3056号“FURRN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40788号“FURNISH www.furnish1.f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