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434204号“FURRNI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75号
申请人:南京通孚轻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4204号“FURRN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40788号“FURNISH www.furnish1.f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5615号“MODERNB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床等复审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