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379778号“V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71号

       

      申请人:路创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9778号“V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717号“唯我VIVE”商标、第14632577号“万岁”商标、第9127710号“雙妹VIVE SINCE 18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第1111类“电热窗帘”商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三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照明器械及装置 、水管龙头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热窗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窗帘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除电热窗帘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热窗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