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8248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60号 - 申请人:圣象合雅门业邢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8248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60号

       

      申请人:圣象合雅门业邢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4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29758号“XIANGN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73705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29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业内的高度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