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CLS COUPANG LOGISTICS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048号“CLS COUPANG

    LOGISTICS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2号

       

      申请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048号“CLS COUPANG LOGISTICS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9310号商标、第55513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LS”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商品的运输/储存和包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