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580212号“Lint H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0号
申请人:上海薇熙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0212号“Lint H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打商标,译为“飞花的迹象”,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已成功注册了“Lint Hint”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int Hint”构成,其中“Lint”翻译为“(敷伤口用的)纱布;纤维屑、飞花;(毛料、棉布等)的绒毛”等(见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1179页),将其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睡衣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