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353290号“天山論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39号
申请人:上海来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3290号“天山論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1541号“論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