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LLO!仙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019178号“HELLO!仙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38号

       

      申请人:深圳市哈罗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019178号“HELLO!仙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项目群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4247号“H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5320号“齐纳尔QEN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33316号“鸭耳湖Ya er 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0342号“仙Q传承Zen desse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3959号“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93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三,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21233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部分“仙Q”与引证商标二识别部分之“仙Q”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