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UN PLUS 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501324号“FUN PLUS 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180号

       

      申请人:上海翻盘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1324号“FUN PLUS 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947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第18079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39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仍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9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34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358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第23254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