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70736号“鑫焱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30号
申请人:杭州焱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0736号“鑫焱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文字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