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维盾WEID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897959号“维盾WEID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3801号重审第0000000480号

       

      申请人:北京德信维盾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93801号《关于第19897959号“维盾WEID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9639654号“WEID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塑钢门窗商品上的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