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邻客健康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841727号“邻客健康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74号

       

      申请人:零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41727号“邻客健康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51520号“邻客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4905号“邻客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6081号“邻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44568号“邻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633156号“邻客Link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70134号“邻客生鲜FOOD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483007号“客邻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