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一期一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493160号“一期一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8992号重审第0000000437号

       

      申请人:北京宝华堂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992号《关于第34493160号“一期一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8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6792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印刷出版物;书籍;海报;图画;纸张(文具)”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 图画;纸;绘画和书法用纸;宣传画;平版印刷工艺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12328351号商标、第18620760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且本案引证商标一在“印刷出版物;书籍;海报;图画;纸张(文具)”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 印刷出版物;期刊;海报;书籍;杂志(期刊)”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印刷出版物;期刊;海报;书籍;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图画;纸;绘画和书法用纸;宣传画;平版印刷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