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82771号“传拓TRA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83号
申请人:北京众天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2771号“传拓TRA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40688号“Tri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0690号“TR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5005号“白海螺WHITE TRI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已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运载工具及运输领域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运载工具及运输领域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