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82770号“传拓TRA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88号
申请人:北京众天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82770号“传拓TRA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7770号“TR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2463号“TR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20800号“Tri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