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0875250号“漢珍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64号
申请人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汉中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20875250号“漢珍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二均为中国白酒老牌企业,在白酒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汉”牌酒为申请人一的重要白酒品牌之一,且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二旗下“双沟珍宝坊”系列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将申请人一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52621号“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二在先注册的第6670875号“双溝珍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7915号“双沟珍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重组而成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极易产生混淆、误认,所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二在先注册的第4887157号“双溝珍寳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二的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2.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3.引证商标注册证明;4.商标授权许可说明;5.“汉”酒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及媒体报道;6.“汉”酒部分销售发票;7.申请人一2013-2015年度报告中的审计报告;8.“双沟珍宝坊”系列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9.申请人二2010-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10.2012-2016年“双沟珍宝坊”酒部分销售发票;11.“双沟珍宝坊”2012-2016年部分广告发布证明;12.“双沟珍宝坊”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明;13.“双沟珍宝坊”商标遭受侵权并获得保护的证明;14.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32期(2019年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一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现为申请人二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0年10月8日经商标驰字[2010]第369号文件确认,申请人二第4887157号“双溝珍寳坊”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五)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便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在双方商标差别显著的情况下,双方商标分别使用在各自核定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仍较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共存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二在案提交的证据虽然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五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的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二的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