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751838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楠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如泽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18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85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三性均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的使用和宣传。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1.服装吊牌;2.面料保养手册;3.代金券;4.商标权人服饰调拨单;5.公司费用申请单;6.商标权人职工登记表;7.商户对账单(2016年8月1日);8.增值税发票(2016年8月);9.包装袋;10.产品手册;11.购物袋。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3日申请注册,201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围巾、服装带(衣服)、帽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419336号“JY21”商标等。2018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与“JY21”商标组合在大衣、女裤、女裙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针织服装、运动衫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大衣、女裤、女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服装、内衣、童装、针织服装、运动衫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袜等其余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针织服装、运动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