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爱味客AVIK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576280号“爱味客AVIK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20号

       

      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76280号“爱味客AVIK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58410号、第18097228号、第22641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