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美普高洁NATURAL PLANT DEODO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538242号“美普高洁NATURAL PLANT

    DEODO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56号

       

      申请人:四川普高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8242号“美普高洁NATURAL PLANT DEODO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228973340008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489850514898505A号图形商标、第16461817号“elcato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