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遗ZHANG SHANGFEI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312233号“遗ZHANG SHANGFEI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67号

       

      申请人:上海掌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2233号“遗ZHANG SHANGFE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1109号“群贵匯 贵ARISTOCRACY CLUB及图”商标、第24506565号“贵及图”商标、第29531982号“贵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群组具有高度重合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演出制作、书法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卡拉OK服务、演出制作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遗”、拼音“ZHANG SHANG FEIYI”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的显著识读文字“遗”经一定图形化设计后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贵”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