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莫府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9919798号“莫府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85号

       

      申请人: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19798号“莫府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创始者莫鸿魁先生根据传承莫府酒所申请的商标名称,经持续使用与推广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特定的联系。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40976号“莫府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曾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其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除申请商标外,引证商标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莫府等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恶意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