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西咸公交 XI XIAN PUBLIC TRAN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744465号“西咸公交 XI XIAN PUBLIC

    TRAN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61号

       

      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4465号“西咸公交 XI XIAN PUBLIC TRAN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0256号“西咸国际医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47273号“西咸.旅行+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49751号“西咸•旅行+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98264号“西咸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救护车运输;导游服务;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西咸公交”和英文“XI XIAN PUBLIC TRANSPORT”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