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864504号“小红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71号
申请人:覃亮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4504号“小红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8251号“锅小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经营场所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