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24绿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18632号“DM24绿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57号

       

      申请人:普洱绿银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8632号“DM24绿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5197号“金绿JIN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2644号“金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36247号“绿金苜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65882号“绿金田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21194号“绿金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79174号“绿金LV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946426号“禄金LU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新鲜水果;农业用种子(苜蓿);树木;自然花”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