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19015号“绿银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56号
申请人:普洱绿银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19015号“绿银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5492号“绿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页、公司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酱;水果罐头;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脂”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虽主张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但是该信息仅为申请人企业信息,不足以为消费者所熟知,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申请人的唯一控股股东。故,该事实并不足以排除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其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