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80414号“释普道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50号
申请人:普洱六山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0414号“释普道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0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同时以“该标志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油茶粉;茶汤面’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结构、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糕点”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油茶粉;茶汤面”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