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670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44号 - 申请人:江苏灵格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670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44号

       

      申请人:江苏灵格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028号“TOUR 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64575号“宝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06931号“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8045号“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8546号“吉百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8318号“宝兰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33587号“宝兰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20625号“宝兰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200499号“搏乐水暖BO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311751号“诸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669313号“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713694号“岽冰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404404号“碧朗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显著部分、呼叫方式、整体外观、构图理念、经营范围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页、网络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4月18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LB”或“BL”,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在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灯;制冷容器;排水管道设备;水净化装置;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器;供水设备”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