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09976号“根果丰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37号
申请人:青岛力力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9976号“根果丰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和特点的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图片、宣传页、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根果丰甜”作为商标使用在“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