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T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102号“STRAT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35号

       

      申请人:杜尔帆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102号“STRAT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3863号“STRAT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料;纺织品”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