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0049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16号 - 申请人:中建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04990号“中建建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16号

       

      申请人:中建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4990号“中建建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912号“中建”商标、第5640147号“中建”商标、第5640326号“中建”商标、第12843244A号“中建物業”商标、第12849197号“中建物業及图”商标、第18156709号“中建西部建设”商标、第22424630号“中建城投”商标、第10434190号“中建建科及图”商标、第18259839号“中建联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字形、含义、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在异议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出租、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夜间护卫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