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464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97号
申请人:快哒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6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8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0092号“CN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39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43638号“辰务货运CHENWU FRE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图理念、组成元素、所处地缘、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以上引证商标信息、经营场所图片、宣传页、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图形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贮藏;汽车运输;拖运;快递(信件或商品);商品包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