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0492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95号 - 申请人: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049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95号

       

      申请人: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4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3285号“Xiao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图、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显著使用,已经拥有了相关公众群体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产品截图、产品下载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版权登记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截图、广告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图形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稿撰写;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